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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被判死刑 (发表你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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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清职

发表于 2007-9-29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s:省去了 [摘要] [关键词]
                     九旬老人被判死刑
案件回放:20034月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九旬,但此非法定从轻处罚理由,依法仍应予以严惩。   出源:中法网
这位年近九旬,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老人,有可能在自己生命的最后的岁月被枪决或注射执行死刑,让人对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提出疑问,法律是否应该更有些“人情味”。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耋,三曰蠢愚。对于这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礼记》也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罪焉。西周时期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后世各朝都得以继承和发扬,直到民国时期的刑法典中,仍有“八十以上及暗哑人,得减轻其罪”的规定。我国法律没有将对老人不用死刑这一反映普通民众情感的法传统继承下来,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撼。尤其我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有必要对老人犯罪减免刑法方面议题进行研究。
           老人妇女儿童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我国法律对妇女未成年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是对老人却只字不提。我国刑法基本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比如有的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问题。任何量刑情节在不同的案件都有不同的具体体现,评价量刑情节对于处罚轻重的影响力,不是以“法定”或者“酌定”为标准。而是以该情节所表明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程度为根本依据。该罪犯年以九旬,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理应使用“死缓”。
死刑的目的有两个:个别预防,中止犯罪行为,阻止再犯;普遍预防,对可能犯罪的人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某种程度上说,死刑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结果。对老人适用死刑既不能起到阻吓犯罪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对老人减免刑罚,是合理的,正确的。并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对老人免于死刑,虽受益者有限,却反映了法律的人性化、理性化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尽管年龄的上限问题很难把握,但这不应该成为妨碍法律改进的障碍。我认为,70岁应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年龄界限。在没有犯罪前科的条件下,70岁以上的老人应该免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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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清职

 楼主| 发表于 2007-9-3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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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清职

发表于 2007-9-30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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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清职

发表于 2007-9-30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强烈反对死刑!
死刑是对生命的蔑视!
乌鸦们宣称,仅仅一只乌鸦就足以摧毁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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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清职

 楼主| 发表于 2007-9-3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情决定我国的刑罚要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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