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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份 法律基础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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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职客人

发表于 2007-12-18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哪位大虾还保留了  以前的政治复习资料的吗  明天就要毕业补考 政治了  江湖救急啊  :sem01

[ 本帖最后由 追神 于 2007-12-18 12:28 编辑 ]
人一世物一世,千其米签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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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职客人

发表于 2007-12-18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事政治?

都不说清楚一点,是那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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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职客人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  法律部分
人一世物一世,千其米签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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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案例分析

1、免费酒水造成损害谁来"买单"
李某与女友元旦在某大酒店举行婚礼.李某与酒店的婚宴协议中规定:每桌菜金500元包干,烟除外,另酒店赠送每桌啤酒2瓶.朋友肖某席间乘兴与同桌划拳喝酒,因酒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顿时他感觉喉咙似有一硬卡住,并不时有阵阵刺痛.经诊断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手术费花去肖某3200元,肖某认为酒店应负直接责任要求赔偿其损失,而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并认为厂家应负此责任.问责任到底由谁负?

答:
1. 商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合同法中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这事例中却不适用.
因为,商家赠送啤酒是以双方的买卖成交为前提条件的,是一种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这显然与无偿赠与性质不同,根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所述,商家赠送啤酒显然 不能适用合同法的增与免责的情形.
3.因此,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卖方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

2、戏犬被咬伤,医疗费谁承担?
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趴着一条大狗,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场块石头去砸狗,看它会有何反应。张乙依照做。结果狗被打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躲在迎面而来的张丁后面,狗于是咬伤了丁,张丁为此花支医疗费500元。

答:该案中,该笔医疗费用主要应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根据民法有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张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张乙因为是未成年人,承担次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法律责任。

    而张丙不是侵权行为的引发者,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3、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
肖先生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订立后,科技公司向肖先生免费提供两居室住房一套,若肖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满8年,住房产权归肖,否则房屋由科技公司收回。后肖先生工作不满8年就辞了职,公司表示同意。但肖先生没有将所住房屋退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协商,肖先生与科技公司达成了购房协议。但肖先生一直没有支付房款。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肖先生给付房款并支付自解除劳动合同后房屋的租金。

答:
分歧意见
  法院对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争议予以解决。因为发生争议的房屋是双方当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应依据劳动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民事纠纷予以处理。因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达成的,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予以解决。
  分析
  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予以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肖先生自身原因,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他就提前离开了工作单位。此时,双方对肖先生的辞职、房屋的腾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为解决房屋腾退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房协议。这一新协议是双方就房屋的价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它的标的是房屋的价款,而原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关系,两个合同的性质不同。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确定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正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所以,本案应当依照民法予以处理,而不应适用劳动争议的规定。
  最终,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处理此案,支持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4、顾客免费停车受损 法院裁定酒店须赔偿
今年1月,原告陈湛湘向黄埔区法院起诉称,他于去年8月30日中午到黄埔区来来俱乐部吃饭,把小型客车停在酒店门前停车场,吃完饭出来发现车子左侧后门严重凹陷,明显是新撞痕迹。在与酒店交涉无果后,陈向法院起诉,要求俱乐部所在的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赔偿修车费、拖车费、保管费等损失,并赔礼道歉。“来来”则坚称,停车场未收费,没有保管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撞车是在其停车场发生,酒店不应赔偿

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停车场是经营、服务场所的延伸,被告对停放在其停车场的消费者的车辆负有保管的责任。未有证据证实原告车辆在进入其停车场时已经被碰撞,因此对原告车辆损坏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结果,法院判决“来来”公司赔偿原告车损鉴定费、修理费、拖车费及保管费共2121元。

5、砖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000年7月31日,农妇张某携16岁呆傻的儿子小勇外出放羊。小勇与妈妈拉开了几百米的距离。当行至一鱼池时,小勇下水游泳不慎溺水而亡。该鱼池是某砖厂在5月份烧砖取土形成大坑后,被砖厂放水建成的养鱼池。9月,小勇的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砖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砖厂以小勇之死系其母未尽监护职责,并且已经在鱼池边上设置“鱼池内禁止游泳”的明显标志为由,拒绝赔偿。

答:分歧意见

  本案中,小勇呆傻,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在放羊过程中,其母疏于管理监护,致使小勇溺水身亡,其母负有毋庸置疑的责任。但是利用废坑放水养鱼的砖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砖厂不应承担责任。小勇游泳溺水死亡,主要原因在于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且砖厂已经在鱼池边设置了“鱼池内禁止游泳”的明显标志,砖厂对小勇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砖厂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虽然小勇的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小勇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砖厂取土后非法建成鱼池,即使设置了禁止游泳的明显标志,但疏于管理,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砖厂主观上有过错,故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6、一个手势致同学溺亡,郑某需赔9万元
学校放假期间,中学生冯某与同学郑某进入靠近珠江的某厂区玩耍,郑某作势要推,冯某后退跌进珠江遇溺身亡。冯某的父母起诉向学校、工厂及郑某的父母索赔。广州市芳村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郑某要赔给冯家9万多元。

答:法院认为,郑某对冯某不幸失足坠江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法院还认为,冯某的遇溺死亡是在放假后发生的,学校已尽到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的义务,而且在放假通知书中已知会家长协助教育好学生不要私自到河涌游泳。冯某遇溺不能归责于学校。某厂属于生产场地而非游乐场所,没有义务必须保障私自跑到江边游玩的冯某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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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哇 唔該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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