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殊战役8 f6 Y$ k* k. }2 S1 D&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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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出席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发表讲话。1 v9 h+ {1 J; L6 ^: S- O# C i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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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9 j) f- [1 q+ l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23日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这是一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中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的特殊战役。
& P4 D. i, K2 m; j! A+ p: G 今年3月份以来,中国出口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被一些国家和媒体进行了炒作。从最初的宠物食品扩大到药品、牙膏、儿童玩具、水产品、汽车轮胎等多种产品,不少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给出口企业带来很大损害。* B8 m: l" O4 y+ I# S* t
根据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进出口产品和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成为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1 F" A0 x4 O; P* T, T
各种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餐饮企业,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成为整治的重点单位;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成为整治的重点区域。
7 `# r" N6 P2 D( p4 ` 今年年底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包括:全国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和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销售单位销售和食用的猪肉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要100%建立质量档案;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等。 0 w$ w! Q2 S* B) d, u) }
吴仪要求,通过整治,建立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
$ G( x6 u! K5 U2 U& }* A! S, b0 [这次专项整治,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准入许可,严格全过程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必须负责召回,销售者必须停止销售。依法严惩重大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分子。 / O$ g7 _0 b$ ?0 ]# w
近日发表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食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出口食品合格率长期保持在99%以上。同时承认,也存在着少数企业采取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的手法,逃避检验检疫监管,通过非正常渠道出口的情况,致使有些掺杂使假、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流入国外市场。 吴仪强调,要在开展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把中国的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w, l# {3 E }; ]" k' p 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答问选录
' `- m9 Y7 _: M$ N5 `4 v2007年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特别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 K( b, x' P1 a9 z7 f9 P" u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
" N t. I# j0 G+ @7 Z* a 答: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反应强烈。应该说,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有法律11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有行政法规22部,比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产品安全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为了表明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 r7 t& M; V/ P$ O' x
问:《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 u% H& e2 V) f. Q! m. u 答:为了减少、杜绝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明确、补充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8 F. T# p9 k5 V1 G$ [& t3 b1 G
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_& w* P8 Q* ?5 s& V5 l 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l5 K& d& x9 J$ D. x 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q: A. s. l+ Y+ r$ x. F( b9 C( ^
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4 Q- a/ i1 _- z. J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o w" ?( p
问:《特别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承担哪些义务?
8 D) U* |. c% N. E: Z 答: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
$ E, W# ~7 Z4 N) u2 X 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V! B% c7 g! n7 p8 E 二是,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 K7 ~. d; a" z/ [ 三是,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9 \' H6 g+ {2 U+ M$ C% r5 j2 g- W
问:《特别规定》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哪些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 [+ N3 D; F% `0 y) ], E- w
答:为了更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L7 A" ^! g) O2 J
问:《特别规定》在加强对产品进出口的监管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p# r% `7 d! g c
答:为了确保进口到我国的产品的安全,保障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特别规定》对进口产品的监管作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 v' c3 {0 C. f+ h; I2 J& b' e 一是,明确进口产品的安全要求。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 ^0 K7 J3 Z' j; A 二是,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 g9 E7 X- j8 s 三是,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2 w5 h) f' y) {
四是,严格产品进口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 ]# s. |& v4 ?3 @' \- Q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良好形象,整顿产品出口秩序,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作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 ?8 ]4 W( Z9 f0 Y) K D% B7 a& S7 r 一是,明确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4 k/ h( p T+ P" [1 x% S 二是,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对出口产品进行检验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s# }) p; N9 M7 A9 D) L9 `3 [
三是,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 W7 N3 G: U5 I& `$ s: V) ` 四是,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y+ p, b+ q, ]: x7 m1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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