憨牛 发表于 2007-12-29 10:15

“天上馅饼”成了飞来横祸 盗窃犯为何引公众同情?

  从ATM机上取款100元,吐出来的却是1000元,而帐户中只扣1元!这不亚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要是让你遇到了,你会怎么办?20多岁的外来打工青年许霆选择了利用这一“千载难逢”的机器故障,先后取出17.5万元不属于自己的钱款。他因此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仅因一时贪念拿了“送”到手、但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换来终身的监禁,法院的判罚是否过重?在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当今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类似的诱惑,公民在遇到这种看似“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时应如何选择?许霆案在社会上、网络上及专家中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律底线与道德界限的热议。

  “天上馅饼”成了“飞来横祸” 公众为何同情这个“盗窃犯”?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当时许霆的银行卡里只有170多元,他本想取出100元,结果取款机里却吐出来1000元,而查询余额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许霆便连续取款5.4万元,后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随后两人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许霆因投资失误将17.5万元赃款全部损失掉,并于今年5月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认为判罚过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多数意见认为法院的判罚过重。网民认为:

  “许霆不是有意要犯错,如果不是ATM机出了问题他就是想犯错也没有机会,银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在量刑的时候撇开银行的过失,单单追究许霆的责任,判其无期徒刑,确实太苛刻了。”

  “如果许霆撬坏取款机而盗走十多万,那才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执法时量刑过重。”

  该判决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危机感,有网民表示:“如果你去取钱时,恰好银行柜员机出现了这样的错误,那你多取了钱岂不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人人自危了!”

  网民还将此案的判罚与一些官员腐败案件的判罚相比较,将批评的矛头指向腐败问题:“原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元,获有期徒刑15年,原广州中院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元,判3年有期徒刑。还有众多贪污、挪用国有资产案所涉金额高达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作案手段也都比利用ATM取款机故障取钱恶劣,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不能不令人发一浩叹!”

  “如果法院判案也向腐败官员倾斜,对平民百姓科以重刑,又何以服众?”

  种种言论表明,社会公众的关注已超出了该案件本身,而是上升到了对法律公平、社会公正等更深层次问题的思考上。


帖子附图:

http://bbs.home.news.cn/upfiles/02FB1AE9.002F

憨牛 发表于 2007-12-29 10:16

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法律专家莫衷一是


  法院判决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对此,法学界也存在多种意见。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认为,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至1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且ATM机是银行的延伸,因此许霆的行为也构成了盗窃金融机构罪,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由于许霆没有从轻情节,因此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则认为,该案的定性值得商榷,许霆不是蓄意犯罪,而是ATM机的故障诱发了其人性丑恶的一面,任何一个常人面对这种诱惑都会有所心动。许霆并没有采用恶劣的作案手段,所涉金额与多数贪污腐败案件的涉案金额相比并不为多,可以考虑将其定为侵占罪。此外,银行的过错对该案的发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让许霆来承担全部后果有违公平原则。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这两个问题成为本案法律争议的焦点。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盗窃罪一定是秘密窃取,许霆是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合法地取款,所以就不存在盗窃;ATM机如果是金融机构,银行就要对ATM机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否则就不是金融机构。如果对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有争议,就要解释。按照法律的基本理念,应做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刑法是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不当得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表示,许霆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但如何处罚应深入论证。该案与传统意义的盗窃罪和侵占罪均有不同,现行刑法是1996年制定的,当时的ATM机尚不多见,但如今已大不相同,是否还将ATM机等同于金融机构,值得判案法官思考。许霆没有暴力破坏银行的保险系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其所侵犯的ATM机并非立法意图上的金融机构。

  贺卫方指出,法律应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解释法律。此案从判决的效果来看,如果一项刑事判决的被告人得到的是社会公众的同情而不是谴责,其警示和教育意义就丧失殆尽了。

帖子附图:

http://bbs.home.news.cn/upfiles/02FB1B13.002F

憨牛 发表于 2007-12-29 10:17

从道德标准到法律底线有多远?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日前表示,他和许霆都没有想到结果会这么严重。这句话其实也道出了社会民众难以接受该判决的根本原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孔晓明教授认为,许霆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及社会危害并不十分恶劣,他当时根本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个判决对他的人生发展可以说是“飞来横祸”。

贺卫方也表示,24岁正是年轻人刚进入社会的时候,许霆为一个许多常人都经不起的诱惑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但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公民应具备的常识,不义之财不能取,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孔晓明说,许霆的行为代表了目前社会上不少人的一种心理,就是对法律制裁心存侥幸,不知道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在哪里,这也反映出我国公民教育中存在的欠缺。现在我们的公民教育过于空泛,大而化之的东西多,贴近群众生活的东西少,难以有效指导公民的行为选择。如果许霆当时能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信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许就不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

但即便是受着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其实也往往难以理性地通过法律来判断是非,从而做出行为选择。中山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的研究生小魏说,本科时虽然学过公共法律课,但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我们主要还是从道德角度来判断该怎么做,难以判断其法律后果。

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教师席书旗表示,目前大学的公共法律教育课内容设置十分抽象空洞,就像是一个提纲。比如说有关刑法的内容,课本只讲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各种概念,而没有具体的犯罪类型,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很难学懂,学过后也根本无法用于对实际行为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孔晓明说,有必要在全社会树立对遵守公共道德、诚实信用等美德的信仰。法律也暗含着情理,很多情形下,遵守了道德要求,也就遵守了法律。但现实中很多不诚信的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导致不少人将很多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只当成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为之。

张民安表示,作为一个诚信守法的公民,对于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即使送到手上也不能要,天上掉馅饼也不能捡,许霆案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



宜春一自助银行内发现盗取密码的摄像机 (资料图片)

帖子附图:

http://bbs.home.news.cn/upfiles/02FB1B6A.002F

小灰 发表于 2007-12-29 10:23

是呀.~

这些还是由专家们解说吧.我不希望卡里多点,不少就好.

羊羊 发表于 2007-12-30 13:09

看着就不公平,贪官贪那N千万也不过是有期徒刑,银行的失误确要消费者来承担,怪就只怪那人背后没权势罢了,中国的黑暗面太多

①塌ウ糊涂 发表于 2007-12-30 14:29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觉得作为消费者,全中国十三亿储户不公平
在一个群里看到的

koala 发表于 2007-12-30 16:51

贪心不足蛇吞象~

洛泺 发表于 2007-12-31 11:35

原帖由 ①塌ウ糊涂 于 2007-12-30 14:29 发表 http://www.qypt.com/images/common/back.gif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

和谐~
无论多还是少负责都在用户~ ~

①塌ウ糊涂 发表于 2007-12-31 13:39

原帖由 纯白色 于 2007-12-31 12:57 发表 http://qypt.com/images/common/back.gif
不是自己的不要贪就没事了...
要是你看你受不受得了诱惑

蓉儿 发表于 2007-12-31 13:41

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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